|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何条件?企业赔付职工工资可否税前列支? | |
| 2011-9-14 被关注了 次 信息来源: 发布人:湖南中山财院 | |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何条件?企业赔付职工工资可否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函(2008)159号《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规定: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 对于“合理性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时,根据下列五条原则予以具体掌握。即:一、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合法性而言,纳税人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税法的相关原则性与操作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不得税前列支。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9)18号)明确如下:一、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薪金限定数额列支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对经劳动保障,企业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可见,企业赔付职工工资既无合法性,也无相关性和合理性,具有罚金性质。因此,不得税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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