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么处理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折扣额 | |
| 2009-5-8 被关注了 次 信息来源:培训干线 发布人:Lily | |
问:我是一家大型酒楼,某公司在我酒楼进行十周年庆典活动,我酒楼消费满一定的数额就可优惠10%,请问,优惠部分是否可以在营业额中扣除?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原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此次修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其列入该细则中。便于纳税人统一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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