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 |
| 2011-8-1 被关注了 次 信息来源: 发布人:中山财院 | |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了税前扣除的核心条件是:(1)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2)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也明确了税前扣除利息的核心条件是:(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2)借款利息必须是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3)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准予扣除的条件: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佥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看,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准予扣除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这个“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金融企业招待的“基准利率+浮动利率”。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需按“利息、股息、红利20%生产率”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放贷收入还需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依据国税发(1991)155号《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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